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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08)

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29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政发[2008]71号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控制、统一规划的方针。

    第四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及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协调烟花爆竹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其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及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及监督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及时受理查办有关部门移交的烟花爆竹案件,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消防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年度检测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检测、检验各有关部门移交的烟花爆竹产品。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资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监、公安、交通部门的许可文件,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作业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和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超营业范围和无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气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企业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审批和每年的检测、检验工作。

    市容部门负责检查、查处、取缔城市市区道路、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摊点、摊位。负责对季节性烟花爆竹 经营场所的规划布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章 生产安全管理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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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及相关规定;

    (六)生产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工厂周边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九)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十) 采取必要的职业危害预防措施,确保足够的安全投入;

    (十一)按规定足额交纳风险抵押金以及建立完善安全费用提取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只能向合法批发企业供给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条 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生产原料(氯酸钾等)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生产拉炮、摔炮、砸炮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工序必须遵守相关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 对生产企业实行驻厂安监员制度,旗县区安监部门委派经专门培训合格的安监员驻厂监管。安监员负责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生产企业应服从监管,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组织生产,在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粘贴由市安监部门统一监制的烟花爆竹防伪标签。每件一封签,每包一标签。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年开工之前,由市县(旗)两级安监部门进行复工验收,验收合格同意复工后方可开工生产。

    第三章 经营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储存、运输、装卸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经营管理制度,批发企业与经营(零售)单位应当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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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营业场所。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来自:www.fangchanshe.com),应当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统一布设。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立烟花爆竹销售市场、销售一条街,禁止走街串巷和流动摆摊销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各旗县区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的布设,由各旗县区安监部门会同市容监管部门统一安排,报市安监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旗县区安监局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质;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质;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 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按规定足额交纳风险抵押金;

    (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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