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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7:50 浏览:6261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拆迁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二)拆迁人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期限的;
(三)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的。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擅自降低补偿标准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淄政发〔1991〕147号文件印发的《淄博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1、临时安置费
住宅:300元/户、月
非住宅:10元/建筑平方米、月
2、搬家补助费
住宅:300元/户、次
非住宅:5元/建筑平方米、次
3、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营业用房:一层20元/建筑平方米
二层及以上10元/建筑平方米
生产用房:8元/建筑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