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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拆迁管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 正文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78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拆迁管理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实施拆迁的;
    (三)委托无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进行拆迁的;
    (二)伪造、涂改或不使用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三)转让建设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
    (五)擅自延长过渡期限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支付有关补助费的。
    第四十四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或不按期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罚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迁入户口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许可决定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涉及土地征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省以前制定的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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