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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

时间:02-01 17:50:36 浏览:631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拆迁管理

    (一)干扰裁决活动,阻碍裁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对裁决工作人员、裁决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条 裁决工作人员在裁决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拆迁纠纷裁决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裁决费用。
    裁决费用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 市裁决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裁决程序。
    县(市)、贾汪区拆迁纠纷的裁决,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为裁决机关的,由政府另行组成裁决庭裁决。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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