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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

时间:02-01 17:46:27 浏览:674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城建规划

    S2-12幸福北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西北角(7.632亩)
    S2-13幸福北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东南角(4.56亩)
    S2-14幸福北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西南角(2.1亩)
    S2-15幸福路与市府东路交叉口西北角(2.38亩)
    S2-16幸福路与项王路交叉口西北角(3.075亩)
    S2-17幸福路与项王路交叉口西南角(4.995亩)
    S2-18矿山居委会南侧荒地(21.6亩)
    S2-19矿山居委会西侧地块(3.76亩)
    S2-20矿山路与环城路交叉口西北角(5.198亩)
    S2-21凤凰路与马陵路交叉口西北角(2.7亩)
    S2-22凤凰路与马陵路交叉口东北角(2.34亩)
    S2-23运河路与城北路交叉口西北角(13.86亩)
    S2-24运河路与城北路交叉口西南角(4.725亩)
    S2-25运河路与城北路交叉口东南角(6.435亩)
    S2-26运河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西北角(3.069亩)
    S2-27运河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西南角(3.48亩)
    S2-28运河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西北角(3.83亩)
    S2-29运河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西南角(2.35亩)
    S2-30宿豫县供电局南侧空地(7.45亩)
    S2-31 运河路与马陵路交口东北角(3.46亩)
    (3)新区
    S3-1环城西路与微山湖路交叉口(139亩)
    S3-2发展大道、环城北路、宿支路围合三角区(75.3亩)
    S3-3环城西路与青海湖路东北角(15亩)
  

www.fangchanshe.com   S3-4环城西路与大连路东北角(14.25)
    S3-5世纪大道与微山湖路东南角(2.5亩)
    S3-6世纪大道、徐淮路、顺堤河围合三角区(11.2亩)
    S3-7平安大道与洪泽湖路东南角(6.5亩)
    S3-8平安大道与洞庭湖路西南角(2.5亩)
    S3-9平安大道与微山湖路西南角(5.5亩)
    S3-10平安大道与青海湖路交叉口西北角(3.75亩)
    S3-11浦东路与顺堤河交叉口东北角(10亩)
    S3-12平安大道、厦门路、顺堤河围合地块(70亩)
    S3-13平安大道、汕头路、民便河围合地块(10亩)
    S3-14人民大道与太湖路交叉口西北角(9.94亩)
    S3-15人民大道与太湖路交叉口东北角(21.0亩)
    S3-16人民大道与威海路交叉口东北角(20亩)
    S3-17汽车南站、威海路两侧城中广场(150亩)
    S3-18黄山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东南角(1.83亩)
    S3-19府东路与洪泽湖路交叉口东北角(11.9亩)
    S3-20发展大道与威海路交叉口西北角(3亩)
    S3-21发展大道与威海路交叉口东北角(3亩)
    S3-22发展大道与厦门路交叉口东南角(5亩)
    S3-1发展大道与南环路交叉口(120亩)
    S3-23环城北路与宿支路交叉口东侧三角区(29.7亩)
    S3-24西郊菜场与黄运西路交叉口西侧(12.25亩)
    S3-25富康大道与威海路交叉口四角(17.5亩)
    S3-26河滨路与大连路交叉口西北角(1.45亩)
    (4)宿城新区
    规划保护20处街头绿地,总面积约420亩。具体待定。
    (5)洋河镇(约50亩)
    皂河镇(约30亩)
    中心广场、新镇政府广场
    晓店镇(约30亩)
    三角绿地
    (十)居住区与单位庭院绿化的保护
    (1)居住区绿化标准
    新建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属于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
&

www.fangchanshe.com nbsp;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模组织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2平方米/人。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80%。
    (2)单位庭院绿化标准
    新区建设的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5%,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0%。
    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的,绿地率不小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5%。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绿地确实难以达到指标要求的单位,要积极采取高层绿化、垂直绿化或异地补绿的方式,使绿地覆盖率不低于30%。

    三、规划保护实施措施和管理办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城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市建设(园林)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要通力协作,定期发布病虫害防治及浇水、施肥、修剪等信息,及时进行绿化管养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定期对市区绿化管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市监察局、市级机关工委负责城市绿化工作的督查与考核。
    (二)明确任务,加大推进力度
    市城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春季、秋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市年度绿化工作计划,明确绿化建设、管养任务与责任单位,报市城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实施,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保质保量地完成绿化工作任务,力争早日实现园林城市建设目标。
    (三)强化管理,落实管养任务
    城市所有绿化工作必须坚持“三高”、“三化”,即规划设计的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建设施工的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认真执行绿化工程招投标

www.fangchanshe.com 制度和“三三三一”付款方式;切实履行绿化管养工作;确保绿化建一块,亮一块。
    (四)严格标准,实行绿线制度
    坚持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建设。

    四、奖励和处罚
    (一)对于遵守细则规定、保护城市绿化成果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处所造成损失1-3倍的罚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即损坏树木、花卉的根、茎、叶、土壤等,随意践踏、挖掘草坪、地补植物的行为;在树木花草周围乱弃废物、排放毒气和设置营业摊位,在树木上系绳、晾晒衣物、订钉等损坏树木花草的行为;
    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3、擅自修剪、砍伐、擅自移植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
    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同意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来自:www.fangchanshe.com)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15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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