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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7:08 浏览:6577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城建规划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末申请延期
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并按照规定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四十天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
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在出让、转让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
、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
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可以随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申请审批。
第五十三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隧道、轨道交通工程;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
装修工程;
(四)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二十五
天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利用原址建设的建筑工程或者不需要申请用地的管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
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市或者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单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报批。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化整为零,分别报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执照费,并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
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五十五条下列零星建设工程应当向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受
理部门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予以审批:
(一)棚户简屋的修建;
(二)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
(三)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零星建设工程涉及人民广场地区、中央商务区、市级商业街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的,其
设计方案应当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
可证(临时),受理部门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予以审批。
第五十七条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
的建筑性质、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
口径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因建设需要拆除原有基地内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
门申请规划许可。其中拆除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房屋的,必须持有房产权属证明;申请拆除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所有房屋的,应当持有产权人同意证明。
第七章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及其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
秘密。
第六十条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五)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八)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对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市或
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立案调查,查勘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
的土地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
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有严重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上缴市人民政府;
(二)有影响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的百分之五至三十的罚
款。
(三)尚无不良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百分之二至二十的罚款,并责令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
拆除。
第六十四条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限期拆除,并从逾
。
第六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申请施工放样复验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复验后施工放
样要求施工并造成后果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处以设计费
百分之十至一百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处以施工管理费用的百
分之十至一百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的处分,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并处以当年重置价百分之二至二十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报送,并按照《上海市档案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六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
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财。罚没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千分之三
的滞纳金。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通
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等的违法建设工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
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第七十一条越权编制或者违法编制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变更城市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局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