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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商家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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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在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1. 依约按时交纳租金,逾期缴纳的租金将按每日0.05%(即万分之五)作为计算滞纳金。逾期6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及没收保证金,以补偿因租赁关系提前解除而给甲方带来之损失。
        2. 负责一切经营有关的费用以及所得利润应缴纳的税金。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XX”以外的品牌经营;不得将该场地     转租、分租或者与他人互换场地使用。
        4. 不得储存有超过政府部分规定的危险、易燃、违禁物品。否则,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5. 租赁期内,遵守政府各部门之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如因此而导致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6. 租赁期满,如乙方需要续租,应在合约期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另签订合同。
第十条:租赁期届满或因应本合约内其它条款解除本合同之终止日时,乙方应在期满日或终止日起计30天内交还承租场地,并以场地当时的状况交回甲方(但不包括乙方之设备及财物,特别是乙方附有商标的设备及设计),并不须进行任何还原工程。待乙方将场地交还后,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将保证金于14天内无息归还乙方。
第十一条: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连续超过30天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若因此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互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并应按本合同第七条将保证金于终止日起计14天内退还予乙方。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下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未能履行本合同的规定条款或违反国家、省、市房地产租赁管理的规定,或者,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均视为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如违约,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甲方须归还乙方保证金及赔偿乙方已投入在减除折旧后装修、固定设备的投资额;乙方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之保证金及解除租赁合同,双方不可向另一方追讨任何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商议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区房地产主管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埸地在租赁期内需要缴纳的租赁税、租赁管理费(如有)、房产税等费用,按有关法例规定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有关本合同内所有资料必须保密,不得将有关数据泄露予任何第三者。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合同或协议书经双方签章和房地产主管机关登记后作为本合同附件,登记和备案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租约赋予乙方在该物业内经营饮食业之专利权。甲方仍有权将该物业内其它商业单位元以任何方式租予乙方事先同意的指定食肆,包括麦当奴、肯德基、必胜客及中式酒楼。除上述所列之指定食肆外,甲方必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才可将物业内其它商业单位租予其它食肆/饮食经营者,否则视为甲方之违约行为论。
第十八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送一份予房地产主管机关备案。

甲方:东莞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东莞XX饮食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200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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