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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

时间:02-01 17:48:11 浏览:668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各处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对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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