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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5:45 浏览:649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条例

  (二)承担居住小区内物业保安、保洁、防火、绿化及其他便民服务工作;
  (三)接受行业管理,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
  (四)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五)对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与管委会签订的合同,按下列要求做好服务工作。
  (一)实施管委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时,必须执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

www.fangchanshe.com   (二)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使用维护方法、要求、注意事项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产权人和使用人;
  (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门、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
  (四)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七)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及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
  (八)发现违反本办法或者居住小区公约的行为,应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管委会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报告;
  (九)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做好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及维护

第二十三条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居住小区的公约,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及本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人为造成房屋及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或赔偿。
  物业出现严重损坏,影响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时,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限期维修。

  第二十四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平台、屋顶、通道或者其他用场地和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乱设摊点、集贸市场;
  (六)乱倒垃圾、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定、乱刻画;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产权人或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管委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公用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供热和煤气管理、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电视共用天线、消纺设施等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居住小区内户外的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管线及垃圾清运等,分别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环卫等单位负责。
  居住小区内户外的道路、沟渠、池、井、绿化、连廓、停车房(棚)、场地、管委会用房等非经营性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清扫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向管委会提供下列资料和复制件:
  (一)住宅区规划和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线竣工图;
  (四)其他开展物业管理所需资料的复制件。
  无述资料的,应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重新测绘后将复制件移交管委会。

 第六章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条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的公有住宅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时,

www.fangchanshe.com 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
  物业维修储备金必须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物业维修储备金按出售公有售房款的20%至30%,由各售房单位提缴,新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由售房单位支付。
  已经出售的公有住宅和商品住宅,物业维修储备金的提缴、支付,参照前款规定,由住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物业维修储备金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收取,代为管理,全部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房,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单位存款利率计会利息。
  物业维修储备金应当按幢立帐,按户核算,专款专用使用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计划,经管委会同意后,报请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支付。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纵维修储备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物业维修、更新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产权人或数幢住宅的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面积比例共用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的,在物业维修储备金中列支
  (三)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的,在物业维修储备金中列支。
  (四)物业维修储备金不足时,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管委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交纳物业维修储备金。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建造的经营性用房的收入,用于补充物业维修储备金,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取。

  第三十六条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产权人和使用人,对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公布的帐目,可以提出质询,或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设诉;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收到质询后七日内答复,房产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十五日内处理。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未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认证,擅自承担物业管理业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其物业管理业务,并处以一千元到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产权人和使用人可以向管委会投诉,管委会可以要求其改正和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居住物业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规定义务的。

  第四十一条因物业管理不善,造成居住小区物业及其居住环境恶化的,由所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给予

www.fangchanshe.com 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产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不听劝阻的,由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一)擅自占用居住小区内公用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或损毁设施、设备以及实施其他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
  (三)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停放车辆,随意占用绿地或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居住小区景观,制造噪声扰民的。

  第四十三条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挪用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拨付房屋维修储备的,由自治区或行署、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在内,以下不含本数在内。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银川市、石嘴山市、青铜峡市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先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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