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维修资金江苏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正文

江苏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8:52 浏览:632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维修资金

 财 政 厅

 苏建房[2000]22号

 苏财基[2000]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41 号令《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住宅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若干意见》(苏政发[1998]74号)、《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发[1998]89号)、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为推进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保证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合理使用,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现将《江苏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与省建委、财政厅联系。
  附:《江苏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二000年一月十日
抄送:省政府法制局、房改办、物价局、地税局、省级机关事务 管理局,省有关单位,中央、国家部委驻苏有关单位,南 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
    附:
        江苏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141 号令《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住宅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若干意见》(苏政发[1998]74号)、《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保证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合理使用,维护住房产权

www.fangchanshe.com 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等,以下简称"商品住房"] 和非单一产权的公有住房、已售公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建立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包括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和其他部门、单位的自管公房。
  本办法所称已售公房,是指职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原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非经营)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凡商品住房和非单一产权的公有住房、已售公房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归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按照"业主所有,民主决策,银行专户储存,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四条 产权属供电、供水、供气、邮电、有线电视等部门或单位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产权部门或单位自行维修。路灯、道路、绿化、环卫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仍按职责分工由上述各部门相应负责,原有资金渠道不变。

  第五条 商品房觥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四市购房者按购房款 2%的比例,徐州、南通两市购房者按购房款2.5%的比例,其他省辖市购房者按购房款3%的比例,在购房时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第六条 公有住房、已售公房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三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低于七层(含七层)的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八层以上(含八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售房单位在向开发建设单位购房时

www.fangchanshe.com 已交纳维修基金的,如该款项高于或等于按上述规定提取的款项,则不再从售房款中提取;如该款项低于按上述规定提取的款项,则按其不足部分从售房款中提取。
   2、购房者按政府确定的房改成本价1-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向购房者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 非单一产权整幢建筑中未出售的公有住房, 其租金的 20%用于缴交维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商品住房销售单位收取购房款和维修基金开票结算后一个月内,应将提取及代收的维修基金及其利息或净收益全额移交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代管,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继续代管;
  2、业主委员会管理;
  3、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如选择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继续代管方式,代管费用按所代管的维修基金增值额2%计算。所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如选择业主委员会管理方式,业主委员会须报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须明确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具备会计上岗资格),或明确由有代帐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财会核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扣除代管的维修基金增值额2%代管费用后,将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会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如选择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方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扣除代管的维修基金增值额2%的代管费用后,并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代管费用可按增值额的2%给付,或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为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国有银行的金融债券或者办理国有银行的定期储蓄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应当按幢建帐、按幢使用、按户核算,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剩余利息或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及维修物业项目经费预算报告书,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由业主

www.fangchanshe.com 委员会直接管理的,维修基金增值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由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及分项目维修经费预算报告书,以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重大维修、改造、更新项目动支维修基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方案,提交业主会议审定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所有项目实施后,有关单位都应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书,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结算。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会议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帐目经财务审计和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办理移交和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1] [2]  下一页


本文关键字:维修  江苏省  维修资金房地产法规 - 维修资金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