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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以审计结论推反工程结算审价所引起的纠纷

时间:02-01 17:51:38 浏览:676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造价工程

解读司法解释关于结算审价与审计报告不一致的规定
一、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10日,江苏省某镇镇政府要建造一办公大楼,经公开招标后,浙江某一建筑公司以1256 中标,然后签订了《某某镇办公大楼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施工单位按时保质地完成了建设工程,于是2006年1月6日通过了由发包方组织的竣工验收。三个月后, 双方共同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工程结算价为1388万元整。于是同时, 镇政府的上级审计部也对该工程建设投资进行审计,审计结算认定本工程造价为1263万元,为此,发包人要以审计结果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予以拒绝,于是, 产生了审价结果与审计结果以唯为准的法律纠纷……

二、争议焦点
1、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是否有区别? 
2、本案承包人要求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审价结果进行结算是否有法律依据? 
3、是否有可能按国家审计部门的审价结果作为承发包双方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主要法条
1、《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3、《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工程概况 表”、“竣工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 
(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四、简要评析
1、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价主要区别
2、承包人要求以审价结果进行工程结算是否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没有约定,当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与竣工结算审价结果不一致的话,原则上不能否定民事 行为的竣工结算的审价结论。
3、在一定的前提下是有可能按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如果有约定,则可将审计结论中有关工程结算价款作为承发包双方的结算依据。
4、工程造价鉴定的特点
民事证据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属于鉴定结论。其具有以下特点:
        ①、同等性
        ②、专业性
        ③、综合性
        ④、主观性
作为鉴定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属于中立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结论虽无需当事人同意,但若当事人提出疑问,合议庭应当开庭请鉴定人出庭答疑。

五、律师建议
1、发包人如果要以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必须经承发包双方合意;
2、承包人应当分清审计与审价的内含;
3、律师要正确理解与准确表达当事人的意图;
4、审价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前提是在承包合同中没有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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