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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5:45 浏览:6970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造价工程
二、争议焦点
1、B公司收取的名曰“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什么?
2、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3、工程质量返修与工程质量保修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三、主要法条
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4、《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五、律师建议
1、发包人要指定分包并直接结算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2、承包人履行配合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3、律师必须严格分清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区别;
4、造价工程师应明确:只有在承包范围内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才可计价
本文关键字:管理费 造价工程,建筑工程 - 造价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