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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0:57 浏览:6544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公文范文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其它方式方式按期付款;
银行按揭付款:乙方于年月日以前付总房款的 %,即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同时交清银行要求的按揭资料,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余款人民币万元办理银行按揭。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年月日以前付总房款的95%,即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余款5%即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于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www.fangchanshe.com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无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09-03-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无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由于政府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按期交付;;
3、买受人未交清房款或者其他约定应缴清的费用.。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该比率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无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无;
(3)无;
(4)无;
(5)无;
(6)无;
(7)无。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无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逾期超过90天,自第91天起每逾期一天买受人按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180天,买受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无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3、无。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该楼宇交付使用时完成)水、电管线入户至接驳点;;
2、无;
3、无;
4、无;
5、无;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逾期超过三个月,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现行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2、无;
3、无。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1%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非出卖人原因及因政府部门原因延期办理的时间顺延。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支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无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归物业管理公司统一使用管理;;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使用权
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归物业管理公司统一使用管理;;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