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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无效合同的条件特点

时间:02-01 17:51:59 浏览:633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公文范文

    因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一方当事人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知告知对方当事人的是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主观上存在恶意。

    (2)实施了欺诈行为。一方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3)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受欺诈一方当事人依据对方告知的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的真实情况,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即签订合同。如果受欺诈人明知对方告知的不是真实情况,而故意签订合同的,该合同不能认定为合同无效。

    因胁迫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一方当事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2)实施了胁迫行为。

    (3)胁迫行为是非法行为。胁迫行为应是非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以不按约偿还合同债务,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以如不履行合同就行使抵押权等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不属于胁迫行为。

    (4)受胁迫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与因欺诈行为签订合同不同,受胁迫一方当事人明知签订合同的行为会遭受损失,但因受到胁迫产生心理恐惧,不得不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共同签订合同损害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会使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遭受重大损失。如代理人甲代理乙与丙签订购货合同,为谋取更多的利益,代理人甲与丙协商,将丙的货物价格在购货合同中提高,这样代理人甲与丙就可以从中谋取较大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委托人乙的利益。因此,我国《合同法》将其列为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因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须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有恶意串通的故意。如果仅是一方当事人恶意抬高价格,对方当事人不得已而签订合同的,不符合恶意串通的主观要件。

    (2)合同当事人签订了恶意串通的合同。经当事人串通,达成了恶意串通的合意,并依此为基础签订了合同。

    (3)恶意串通的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里的损害应为一种损害的可能性。即不论合同是否履行,也不论是否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结果,只要是该合同约定的内容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即成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形式是合法的,但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这种合同是一种空有其表而无其实的合同。如甲为被执行人,甲与朋友乙签订假的买卖合同,将财产转让给乙,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如果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真实、合理的买卖合同,那么,该买卖合同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有人把社会公共利益说成“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社会公共利益不仅体现在以上两个方面,还可以体现在其他方面。比如,污染环境的合同也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当事人订立的为追求自己利益,其履行或履行结果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的合同或者为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都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当事人主观上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18】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世界大多数国家也都有公序良俗或公共秩序等相关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4项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强调了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丰富的内涵,我国的法律并未对公共利益确定一个可操作性规定,学术界对社会公共利益外延及内涵也存在争议。因此,如何正确把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对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强制性规定是与任意性规范相对应的概念。强制性规定对于当事人而言是必须遵守的规定。任意性规定对当事人来说是具有选择性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www.fangchanshe.com 导致合同无效需把握以下几点:

    (1)合同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之规定,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合同仅违反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

    (2)合同必须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必须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这里的强制性规定应理解为强制规定与禁止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五)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效果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没有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不得履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当事人应停止履行,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法律效果如下:

    1、返还财产、折价补偿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给付财产的一方有权向对方要求返还财产,接受财产的一方承担返还财产的义务,使合同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折价补偿,是指应当返还的财产不能或没有必要返还时,将应当返还的财产www.fangchanshe.com折合成价款进行返还的一种方式。

    返还财产的方式有单方返还、双方返还和多方返还。单方返还指只有一方给付财产的情况下产生。双方返还在合同双方都给付财产的情况下产生。多方返还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两方以上,而且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已履行了给付财产的情况下产生。

    关于返还财产的性质:理论上存有不同认识:【19】

    (1)返还财产属于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2)返还财产属于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

    (3)返还财产虽然从性质上看主要是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但并不排斥根据不当得利返还。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不利于给付财产一方当事人的物权保护。第二种观点虽然有利于物权的保护,但在给付财产灭失或毁损严重时,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更为有利。因此,第三种以物上请求权为主,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为辅的观点,较符合返还财产的性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是上述第三种观点的体现。

    返还财产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以物的返还为原则。返还财产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以尽可能的减少因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返还财产应以物的返还为原则。

    (2)以折价补偿为补充。只有在物已灭失或没有返还的必要时,才采取按物的价值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返还。

    (3)返还财产的范围。返还财产应是因合同给付的财产,而不是合同中约定的可的财产。返还财产除返还原物外是否包括原物所产生的孳息?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人不管是主张物上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请求权,接受财产的一方都无权取得接受财产的孳息。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其他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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