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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5:04 浏览:6790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廉租住房
宁政发〔2005〕173号
二○○五年九月二日
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房改办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和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时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适时调整,公布执行。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发放一定数量的货币,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保障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租金给予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直接提供低廉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连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符合规定的期限;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三)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二年。
第八条 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第九条 年满60岁的孤老或者持有《中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符合申请实物配租条件的被拆迁家庭,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与户主不一致的,以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为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
第四章 廉租住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来源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