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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时间:02-01 17:45:04 浏览:679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廉租住房

    宁政发〔2005〕173号
    二○○五年九月二日
    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房改办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和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时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适时调整,公布执行。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发放一定数量的货币,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保障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租金给予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直接提供低廉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连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符合规定的期限;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三)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二年。
    第八条 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第九条 年满60岁的孤老或者持有《中

www.fangchanshe.com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符合城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总额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家庭,本市无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家庭住房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申请实物配租的条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总工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二)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三)购买商品房迁入本市的;
    (四)不得申请实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人口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为准。
    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计算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一)同一户籍中的家庭成员;
    (二)户籍在他处的配偶、未婚子女;
    (三)原同户籍的现役义务兵;
    (四)原同户籍的劳教或者服刑人员。
    第十二条 下列房屋可以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四)家庭成员自用房屋出租或者转让不满五年的;
    (五)已购买或已安置的房屋。
    第十三条 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未达标的部分可以列入租赁住房补贴的范围。
    一人无房户按本市规定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的1.5倍计算补贴金额。
    第十四条 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减免标准核减。
    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积:两人以下户40平方米左右,三人以上户50平方米左右。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符合申请实物配租条件的被拆迁家庭,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与户主不一致的,以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为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

www.fangchanshe.com 街道办事处(镇)提出,填写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的提示交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及时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并将其住房等情况在辖区或居民区内公示15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会同民政部门在15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意见。
    对采取租金核减保障方式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予以核准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申请人持房产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
    (一)准予租金核减的,与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二)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市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三)准予实物配租的,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决定轮侯批次。
    轮候期间,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重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实物配租房屋的房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租赁格式合同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房屋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房产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取消资格的,应当准予申请人申请其他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四章 廉租住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来源主要包括:
  

www.fangchanshe.com   (一)每年度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可用于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补贴发放、实物配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向政府捐赠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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