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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7:08 浏览:6193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拆迁管理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0.8.9
实施日期:2000.8.9
1998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不得索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安置和补偿。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或一次性房屋安置。鼓励货币安置。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按照被拆迁人的意愿和拆迁人的资金、房源状况,经双方协商,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七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拆迁安置的政策和实施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审查批准拆迁申请,审定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依法管理实施拆迁单位的资质;
(四)监督管理拆迁安置用房和安置资金的使用;
(五)检查监督拆迁安置情况,督促办理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六)裁决拆迁纠纷,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土地、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市容、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九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拆迁主管部门公布拟拆迁的范围,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一节 货币安置
第十九条 货币安置是指将被拆迁房屋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第二十条 货币安置款的计算公式为:货币安置款=被拆迁地段不同区位普通商品房屋的基本价格×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应支付的差价款。
被拆迁地段不同区位普通商品房屋的基本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货币安置:
(一)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拆迁公有房屋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被拆迁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四)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第二十二条 公有房屋拆迁的货币安置协议签订后10日内,拆迁人应当将货币安置款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银行专户。
第二十三条 公有房屋拆迁,以货币安置款购买房屋的,应当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交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购房合同和存款凭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在存款限额内支付购房款。
第二十四条 私有房屋拆迁的货币安置协议签订后10日内,拆迁人应将货币安置款支付给原房所有权人。
第二十五条 以货币安置款在本市购买房屋的,视同房屋安置。
第二节 房屋安置
第二十六条 一次性房屋安置是指不采取过渡、回迁的方式而一次到位的房屋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除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应当以原建筑面积为基础进行安置,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租赁凭证为计户依据;
(二)标准房型的建筑面积分别为45、60、75、90、105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超过1055平方米的,可以分房型安置;
(三)安置用房的标准房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规范;
(四)一次性安置应当根据不同的房屋拆迁地段等级,在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幅度内增加安置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
(五)上靠标准房型后,被拆迁人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不满7平方米的,可上调一个房型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出租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应继续保持,但合同规定不保持的除外。所有权人不要求产权调换,也不要求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经营性用房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拆迁商业、服务业经营性用房,一般实行一次性安置,并在规定幅度内增加安置面积。但拆迁人建设经营性用房,其使用功能、布局结构、经营项目和档次适宜安置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