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应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将拆迁工作中产生的所有文件、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报送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存档。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拆迁人应在房屋拆除后10日内到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权属证书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文件为准;对权属面积有争议的,以及房改房,以房产测绘部门重新核定的面积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剩余年限,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不再给予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
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新旧程度、楼层、朝向、建筑面积
www.fangchanshe.com
等因素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然后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价格,结合被拆迁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同一拆迁范围被拆迁户数不超过10户的,并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前条规定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
拆迁人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的,由拆迁人与评估中介机构订立委托评估合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由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评估中介机构订立委托评估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评估结束后,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书。估价报告书应当由3名专职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加盖评估中介机构公章,并报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分类评估、分户评估的初步结果,应当在拆迁范围内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公众公布,接受监督。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中介机构就评估报告书作出说明。
被拆迁人应当配合评估工作。无故阻碍评估的,其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裁决机关参照同类房屋的补偿金额裁决。
第二十九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的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的金额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供补偿安置方案,报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在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房屋及附属物经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后,原有房屋及附属物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不得损坏或拆迁。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安置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付给一次搬家补助费;需过渡安置的,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nbs
www.fangchanshe.com
p; 第三十五条 在过渡安置期间,拆迁人应当对自行安排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数额,按照租用与被拆迁房屋相近似的房屋所需租金确定。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能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给被拆迁人安排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近的周转房,但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安置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自行安排周转房的,除另有约定外,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其超过时间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标准的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其超过时间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标准的3倍支付。
(二)由拆迁人安排周转房的,除另有约定外,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其超过时间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标准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其超过时间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标准的2倍支付。
第三十七条 拆除生产、经营用房,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拆迁人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搬迁补助费、补偿费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开支或者所废弃生产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三十八条 在非住宅房内进行合法生产经营,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补偿时限应从拆迁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被拆迁人取得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以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补偿时限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确定。
在住宅房内进行合法生产经营,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实行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补偿的,补偿时限应从拆迁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被拆迁人实际取得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补偿时限应与实行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补偿时限一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www.fangchanshe.com
; 第四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