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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02-01 17:53:22 浏览:659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拆迁管理

    第四十三条 评估中介机构或者估价人员在房地产评估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从事房屋拆迁评估:
    (一)转让评估业务或者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开展评估业务的;
    (二)弄虚作假,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格的。
    第四十四条 吉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在吉首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或者在吉首市城市规划区内同一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变化情况,每1-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信息。
    第四十七条 吉首市房屋拆迁涉及的过渡安置补助标准、搬家补助标准、停产停业补偿标准、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吉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每1-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拆迁双方对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按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后的价格协商确定。
    第四十八条 被拆迁人按照规定或协商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以及被拆迁人按照规定或协商在应补偿款内获得的所有权房屋,免征个人所得税,契税由税务部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因自建需拆除自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不需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必须在房屋拆除后10日内,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应拆房屋所有权证注销手续。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4日吉首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吉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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