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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3:22 浏览:671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拆迁管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的,以及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因文物保护需要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只搬迁不拆除原建筑物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补偿、补助标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1998〕3号)、《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办法》(市政府令〔1998〕17号)、《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市政府令〔1999〕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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