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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8)

时间:02-01 17:47:29 浏览:647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拆迁管理

商政发〔2008〕39号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的保护。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安置地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市城市房屋拆迁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商州区人民政府协助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工作机构做好市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依法发布“征收公告”,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发布房屋申领、审查、颁发拆迁公告和拆迁许可证,应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项目拆迁计划应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时限、拆迁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拆迁方案应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拟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和绿地、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金融机构设立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金额不得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年度同类地段(来自:www.fangchanshe.com)、同类性质房屋的市场价格。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应当与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协议。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金融机构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

www.fangchanshe.com 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工作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临时机构一般不得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房屋的,其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应当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 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并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装修、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租赁。
申请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前款暂停办理事项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拆迁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提前1个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被拆迁人应及时向拆迁人提供房屋性质、产权属性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使用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双方协商委托符合资格管理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不能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重新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或按项目管辖关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据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结果的鉴定结论进行裁决。裁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程序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转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强制拆迁。

www.fangchanshe.com 实行强制执行的,应当提前通知被拆迁人及其所在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届时到场配合执行;被拆迁人拒绝到场和拒不收管自已财物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执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拆迁人提供资金担保。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用途的认定:
(一)按照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划分住宅、非住宅;所有权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二)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暂停办理事项时效之前,房屋所有人将底层住宅房屋或其他房屋改作营业门面房或办公房等非居住用途的,应以规划部门的合法有效文件以及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认定;或至公告发布之日,所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已满两年以上、并交验相应完税凭证的,按实际用途界定。
(三)凡城市建设拆迁后形成的临街房五年内不得认定为非居住用房。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 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合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房屋用途、产权面积等因素以及院落和附属物情况,综合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相抵进行差价结算。
第二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批准修建临时建筑时确定的条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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