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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199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城建规划
酒政办发〔2007〕53号
二OO七年四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对我市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酒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2006—2010年)为依据,按照国家、省、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依据。
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酒泉市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其他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 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每年应根据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的总量、结构及土地供应安排)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来自:www.fangchanshe.com),经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和规划审批不得突破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确定的总体控制目标。
第八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和附表。
第二章 住房现状分析和需求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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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依据《酒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纲要》(2006—2010年),到“十一五”末城市化率达到60%以上,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展到90平方公里。预测“十一五”期间我市住房需求,按照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结构分析和加强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要求,规划期内应建设廉租住房1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200万平方米。
第三章 规划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住房。引导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模式。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不断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切实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37500套,总建筑面积315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3平方米。
(一)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22000套,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
(二)规划期内,建设政策性住房15500套,建筑面积115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2500套,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3000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一)廉租住房保障本市双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二)规划期内,除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的项目外,其住房结构比例均遵循总量控制,项目调节的原则。即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限价商品房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房控制在60~80平方米,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指引如下:
2006年,商品住房建设4000套、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
2007年,商品住房建设4400套、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2500套、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
2008年,商品住房建设4600套、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3700套、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
2009年,商品住房建设4500套、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2000套、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
2010年,商品住房建设4500套、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1900套、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加强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管理,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同时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坚持新增土地供应与存量土地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全市新增住房用地总量为270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170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为100公顷。
第十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一)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170公顷商品住宅用地中,119公顷的住宅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二)政策性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总量为100公顷,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87公顷,廉租住房用地13公顷。
第五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九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一)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依据“总量控制、区域平衡、落实项目”的原则,严格按照“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的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布局;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新建居住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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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落实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
(一)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二)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住房开发项目在供应土地时,首先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等规划设计条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本着区域平衡的原则,提出套型建筑面积等控制性指标要求,一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对擅自突破套型结构比例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和办理产权证。凡没有按要求落实有关指标的住房开发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