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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8:31 浏览:6323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城建规划
镇政办发〔2007〕114号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2007年)
1992年以来市政府分别出台了《批转市环保局关于镇江市市区地面水域功能类别划分报告的通知》(镇政发〔1992〕106号)、《镇江市主城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镇政发〔1995〕193号)、《关于颁布实施<镇江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镇政发〔1997〕161号)等文件,为提升我市城市环境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原有环境功能区划已不能满足当前城市环境管理的需要。本次环境功能区划修订,根据镇江市向生态型城市发展的目标,在原有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结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我市当前创建生态城市的经济、社会及环境需求,对城市环境功能区的范围、使用功能、目标进行调整,分期实施。
1.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分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1.1 目的
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规划的基础,也是城市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
●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
●便于环境目标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
●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为城市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纳入《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1.2 依据
1.2.1 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03)
●《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纲要》
●《镇江市环境质量报告书(1996—2003年)》
●《镇江市沿江产业带规划》(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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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原则
●以城市生态系统理论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城市为目标。
●以城市生态环境特征为基础,选择最能反映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城市生态环境指标体系。
●从整体性出发,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采用动态区划的方法,即目标区划从严,现状区划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环境功能确定控制目标,分期实施。
●各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不降低现状使用功能
●以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为指导,对于目前未确定形成的开发区,今后随着其发展的需要及生态环境适宜度的可能性确定其目标功能。
2.环境功能区划范围
本次功能区划的范围包括:
东起圌山风景区—圌山路—新区机电工业园区
南至新区机电工业园区—沿江公路—谷阳东环—谷阳南环至与润扬大桥南接线—沿润扬大桥南接线至与3
3.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3.1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城市主要河流水域的具体情况和使用功能,按照目标区划从严、现状区划实事求是的原则,2010年前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仍按原区划执行;2010、2020年应分别达到《关于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03〕29号)的相关目标(详见附表—镇江市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表)。
镇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长江镇江征润州饮用水水源区、长江大港黄岗饮用水水源区、规划控制长江龙门港备用饮用水水源区及谷阳湖。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在长江干流设置取水口的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在其它河道或湖泊设置取水口的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在长江干流设置取水口的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在其它河道或湖泊设置取水口的为以中心顺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区域供水水源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
二级保护区内不得超标排放工业废水,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使用药效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区域内现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生产活动,必须按市政府的要求进行调整。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规划控制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3.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综合分析辖区内各环境单元的社会功能现状与发展趋势及其空气环境质量敏感度的分布情况,确定各环境单元的主导功能,根据被保护对象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以下类别:
1.二类功能区
本次区划范围内除三类以外的区
本文关键字:镇江市 城建规划,房地产法规 - 城建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