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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29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小区居民和车辆办理进出小区的通行证,不得收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也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没有专用停车场的,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住宅小区内设有专用停车场的,可按规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服务等级标准定期进行核查。凡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不符的,予以降低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和收费地点,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凡已交纳物业服

www.fangchanshe.com 务费的居民,不再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向环卫部门缴纳。

第三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物价局、枣庄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建委(枣价费发[2001]11号)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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