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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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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13)提要: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30日前,业主大会未作出续聘或自行管理决定,也未依法及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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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房管函〔2013〕307号

  乌鲁木齐市物业监管办、各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项目的有序进入和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7月25日

  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13)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项目退出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项目退出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退出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依法有序地做出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程序和相应职责,解决好物业服务项目管理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妥善解决物业服务项目建设遗留问题,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三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不再续约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区(县)物业监管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管理情况登记表》。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情况书面函告业主,并抄报物业所在区(县)物业监管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备案。

  (四)建设单位未及时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县)物业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书面报告。区(县)物业监管办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督促建设单位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可由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已成立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管理规约》等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未续约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区(县)物业监管办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管理情况登记表》。

  (三)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的10日内,应当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并报物业所在区(县)物业监管办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业主大会未及时履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也未决定实施自行管理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县)物业监管办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区(县)物业监管办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可由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三个月前书面告知对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区(县)物业监管办应分别履行本办法第六条(二)至(四)项相关规定。

  (二)物业服务期间,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议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按照《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于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3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做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本物业项目《管理规约》等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区(县)物业监管办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备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管理情况登记表》。

  未经业主大会通过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擅自作出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3个月前,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少于15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区(县)物业监管办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启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

  (四)当事人一方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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