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物管综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正文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02-01 17:53:01 浏览:684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www.fangchanshe.com >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服务;

    (三)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五)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基本情况;

    (二)物业管理事项;

    (三)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四)物业服务费用;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七)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八)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九)违约责任;

    (十)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一)其他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如需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变更合同。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n

www.fangchanshe.com bsp; (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二)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有关代管的物业管理的款项及其他应当移交的票据和账册。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和财物移交重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对最终用户实行装表到户、收费到业主。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业主装饰装修房屋进行指导和监督。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第四十二条 物业出租的,业主应当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后,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三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外貌,影响他人生活、工作或市容环境的;

    (五)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违反规定倾倒

www.fangchanshe.com 垃圾、污水和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八)违反规定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

    (九)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予以制止。

    第四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具体使用和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保修期满后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在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收费中支出;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根据受益对象,由本幢、本单元物业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造成相邻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四十七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业主所得收益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维修、养护费

www.fangchanshe.com 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本文关键字:物业管理  安徽省  物管综合房地产法规 - 物管综合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