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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
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区可依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
区具体实施细则及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和车辆泊车服务费指导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和市房
产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武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武价房字
2000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