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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 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 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参与投标报名提供下列 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二)企业简历;
(三)本企业物业管理的主要业绩;
(四)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 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参与投标竞争或放弃参与竞争;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的资质等级,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活动,应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监督下进行,由招标人主特,其中开标、宣布中标活动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单位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印签;
(三)投标书没有影响招标文件;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如期参加会议;
(六)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的。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11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于成员总 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具有从事物业管理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相同 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省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 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选择。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经省辖市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且应当保密直至 现场答辨开始为止。
第二十九条 评标活动主要包括标书评分、现场答辨、企业信誉调查三项。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标书评分、企业信誉调查等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保证现场答辨活动在正常秩序的情况下进行。答辨应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企业信誉调查活动,由招标组织进行,应在现场答辨之前完成。招标组织应成企业信誉调查 小组,由招标人、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人数3-5人。
第三十条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可以在现 场答辨活动中要求投标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所作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开标后提出的任何的修改声明或者附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按规定的评标办法打分,独自进行,否则视为废票。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计分的方法。对参加投标单位的标书、信誉 、答辨等逐项进行无记名评分,每个大项分别以百分制评分。
计分时,按各大项中的分项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职平均值,得出分项分值;分项 分值之和为该大项总分;大项总分乘以相应的权重后加和,计算出投票单位综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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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对同一物业承担过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 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
前款物业管理企业有两家以上的,最后承担管理服务的一家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三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 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 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依据招标文 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双方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 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