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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工期延误责任以及如何影响造价而引起的纠纷

时间:02-01 17:49:54 浏览:645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造价工程

解读司法解释中关于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
一、基本案情
2006年5月17日,某房开发公司和某玻璃幕墙公司在签订的《某项目幕墙门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规定:开工日期2006年6月20日,完工日期2006年12月20日。结算价款=实际完成工程量×固定单价±工程变更款±工程索赔款-违约金。并约定: 节点工期和总工期延误违约金,若出现二者可以叠加。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确实存在较多的设计变更,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于2007年4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于是提交了结算价款为了2150万元的结算报告。
发包人除对工程追加款的依据和计算有异议外,认为竣工时间应为承包人全部完成整改的5月25日,在扣除节点违约金和总工期违金等后,结算价款为1950万元。
承包人对发包人认定的实际竣工时间不认可,认为工期延误责任不能全部归责于承包人,退一步说,要求其承担90万工程延误违约金过大,由于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纠纷升级,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承包人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1、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工程未按约定竣工的责任如何确定?工期如何影响工程造价的?
3、承包人认为节点和总工期违约定金叠加计算的违约金过高,是否有道理? 

三、主要法条
1、《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
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3、《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律师建议
1、发包人在约定总工期的前提下,尽量约定节点工期;
2、承包人应当注意收集发包人顺延工期的证据及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
2、承包人应当注意收集发包人顺延工期的证据及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
4、造价工程师应当知道,如果能证明承包人没有延误工期的责任,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对工程索赔和工程造价的影响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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