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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9:54 浏览:6452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造价工程
二、争议焦点
1、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工程未按约定竣工的责任如何确定?工期如何影响工程造价的?
3、承包人认为节点和总工期违约定金叠加计算的违约金过高,是否有道理?
三、主要法条
1、《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
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3、《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律师建议
1、发包人在约定总工期的前提下,尽量约定节点工期;
2、承包人应当注意收集发包人顺延工期的证据及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
2、承包人应当注意收集发包人顺延工期的证据及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
4、造价工程师应当知道,如果能证明承包人没有延误工期的责任,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对工程索赔和工程造价的影响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