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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0:57 浏览:6192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造价工程
二、结算原则争议性问题
1. 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问题
2. “会议纪要”的效力问题
3. 现场签证单的效力问题
4. 商务标版本问题
5. “调价”与“调差”的争议问题
6. 三大主材不取费的争议问题
7. “投标报价”与“招标图纸”不一致的争议问题
8. 市场价的争议问题
1.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问题
第三版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答疑;
4.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资信标)及补充报价资料;
5.合同专用条款;
6.合同通用条款;
7.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图纸及说明。
因为招标文件和第三版合同有许多冲突的地方,双方结算时产生争议,业主以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在合同之前为由采用了很多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专家观点】
第一,尊重双方约定,以后约定为准,倾向于“合同文件”作为主要依据;
第二,本案中双方在合同文件缔约过程中都有过失,但是招标文件只是初步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除非是合同中没有约定才看招标文件的规定;按照国际惯例,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即使是将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文件,也应注明“as modified”。招标文件只在合同中约定不明时才具有解释力:后约定优于先约定的;定量的优于定性的;数字优于文字;例外优于普通;
第三,仲裁时一般只关注合同本身,不会过多考虑招标文件。合同出现问题时才会看招标文件。
【突破角度1】
同一事项后约定的法律效力高于先约定的法律效力。
【需要做的工作1】对比招标文件中明显有悖于合同的地方,说明后续合同的签订是双方针对工程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的具体约定。如果使用招标文件解释,就会废掉合同。从而打掉招标文件。
【突破角度2】
事实上的优先权高于程序上的优先权。
【需要做的工作2】寻找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与招标文件明显不同的地方,证明招标文件没有效力。从而打掉招标文件。实际上合同法中规定了:“以实际履行为准”。
【突破角度3】
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改变了招标文件的招标基础,招标范围,因此招标文件不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需要做的工作3】具体统计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情况以及金额,证明发生的变更不再属于原招标文件招标的范围。
2. “会议纪要”的效力问题
【事件描述】系争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款支付、变更价款的确认等原因而请广州开发区企业建设局出面进行调解,广州开发区企业建设局将调解的内容撰写成书面文件“筹建工作会议纪要”,“筹建工作会议纪要”上面有各参与方的签字盖章,并且在“筹建工作会议纪要”45#上面写有“会议纪要确定的内容,经娃哈哈、省化建公司审核后,严格按纪要落实,并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结算时,业主单方面认为筹建工作会议纪要上的约定的结算价格过高,要求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1. 业主是否可以推翻 “筹建工作会议纪要”?
2. 只有45#上写明了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其他会议纪要是否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
争议焦点:
1.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扣除
2.部分签证单的单价和数量的确定
【专家观点】
实际施工过程中三方签字的文件一般不会被推翻,发包人从被迫签字的角度不容易推翻会议纪要。
【对方可能的反驳】
(1)针对工期,45号会议纪要中将工程竣工期限定为2008年9月13日,并不代表发包人不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责任。
(2)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说明竣工日期应该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即2008年11月27日。
【突破角度】
证明会议纪要的有效性
【需要做的工作】
(1)会议纪要中将工程竣工日期延长到9月13日,但是没有提到保留权利,因此意味着发包人追究承包人工期违约权利的丧失。
(2)用法律法规,权威专家的观点佐证竣工日期应该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3)会议纪要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不应被推翻;
(4)目前做出的横道图必须经得住推敲,必须防止发包人证明其延误并未在关键工序上。
3. “现场签证单”的效力问题
【事件描述】系争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的设计变更等原因,双方就变更项目的价格进行了现场签证,现业主以签证单上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签证单上的价格高于市场价为由,推翻签证单。工程量要求现场重新计量,价格要求按照市场价进行结算。
业主是否可以推翻经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以及承包商代表三方签字的现场签证单?
争议焦点:
业主认为承包商偷工减料,签证单上的量与实际施工工程量不符,不承认已经签证的工程量;业主已经申请对部分签证单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