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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一方需要司法鉴定调整价款的纠纷

时间:02-01 17:48:31 浏览:685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造价工程

解读司法解释关于对固定总价合同进行司法鉴定的规定
一、基本案情
    2005年5月31日上海某一开发公司与中标单位的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规定:2005年6月20日开工,2005年12月20日竣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时保质地完成了建设工程,发包人按时足额支付了进度款,但在进行竣工结算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关于材料人工补贴的律师函》,以公平原则为依据,提出由于材料人工涨价等因素要求予以调整。否则,将提起诉讼,请求司法鉴定以证明其主张的正确。

二、争议焦点
1、如何理解工程造价的契约性?
2、如何以“诚信”和“公平”原则来理解固定价可否调整?
3、承包人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进行司法鉴,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吗?   

三、主要法条
1、《合同法》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在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4、《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四、简要评析
1、以“诚信”和“公平”原则来理解固定价可否调整
①、判断是否公平的时点
②、商业风险是与商业利润
③、相同建设工程,不同结算价款,是工程造价契约性的体现
④、应当“诚实”履行合同

2、固定价不予审价的理解
     ①、固定价不予审价的前提
     ②、固定价不予审价的范围
五、律师建议
1、发包人应理解工程造价兼有契约性和技术性,并重视契约性对具体价款的影响。
2、承包人在立足使“企业定额”含量最少化的同时,加强合同管理使“工程造价”最大化。
3、专业律师明确:确定形式和计价方式、承包范围和工程变更、固定对象和计量风险的关系。
4、造价工程师在进行计算前,应当全面了解影响工程造价的所有的契约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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