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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

时间:02-01 17:48:31 浏览:658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提要:为保证与各关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本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并依法进行,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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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本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并依法进行,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如达到披露标准,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七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关联自然人的。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确定为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公司信息披露归口部门。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1、关联交易方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2、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4、关联交易的目的、必要性、对公司的影响;

    5、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归口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和对该关联交易初审意见报送至决策机构和决策领导进行决策,并及时按决策的结果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核和决策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

    上述两项,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下同。

    第十二条 下述关联交易事项经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

    3、董事会、监事会、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及总经理认为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

www.fangchanshe.com 披露外,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四)www.fangchanshe.com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参会的过半数非关联表决权表决通过。

    上述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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