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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0:57 浏览:6868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
第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来自:www.fangchanshe.com)。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机关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登记事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乡镇的派出机构可以具体办理土地登记事务。
第五条 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土地登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土地权属界线所包围的封闭地块即宗地为基本单元。
宗地内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不同的,应当分别划宗申请登记。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登记:
(一)土地初始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换;
(三)土地使用权出资;
(四)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六)本办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条规定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 共有的土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农村宅基地,按户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代理人申请登记。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境外(含港澳台)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依法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应当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应当提交户籍证明材料。
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公民的应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印,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盖章。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申请人应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
(三)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相符。
不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符合前款其他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或者补正的内容。
具备受理条件的土地登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开具收件单,收件单应当注明受理申请日、收件序号、申请人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办理程序与要求。
不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进行地籍调查3日前通知申请人以及相邻关系人协助地籍调查,确认权属界址。除已具有有效边界确认文件或者协议已划定明确权属界线的外,应根据地籍图、用地审批红线图等资料组织申请人及相邻关系人现场指界确认权属界址。
宗地界址可以
地籍调查应当形成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表、宗地图、地籍图等成果,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对地籍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能按时现场指界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指界时间。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不申请延长指界时间,又未现场指界或者现场指界后未签字(捺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以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相邻关系人。
宗地界址有争议的,根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予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一)土地权利人;
(二)土地权属性质;
(三)土地使用权类型;
(四)土地权属来源;
(五)土地坐落、所在图幅号、宗地号;
(六)土地界址;
(七)土地面积;
(八)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
(九)土地取得时间、土地使用期限;
(十)他项权利;
(十一)登记日期;
(十二)其他登记内容。
第十五条 土地初始登记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至五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情形,在权属审核之后应当在本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媒体公告或者在登记土地所在地点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的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界址、面积、用途;
(三)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复查,在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或者公告确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上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土地登记卡有关内容一致。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第十八条 登记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有偿使用期限;
(二)没有缴纳有关税费;
(三)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尚未解决;
(四)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
(五)土地权利被依法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