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物业管理消防安全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2001)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2001)

时间:02-01 17:51:59 浏览:615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消防安全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

    (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

www.fangchanshe.com

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九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熟悉和掌握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逐级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责任制(来自:www.fangchanshe.com),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的投入,促进本单位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www.fangchanshe.com

    (四)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六)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有关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方案监督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改善和维护;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负责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竣工的消防验收,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单位的审查监督;

    (五)监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销毁;

    (六)监督火灾隐患的整改;

    (七)监督消防产品的质量;

    (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训练;

    (九)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

    (十)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处理火灾事故和消防违法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消防、城市规划、计划等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三条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城市新建道路、居住区、开发区以及旧城改造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城市原有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公共消火栓被损坏时,城市供水部门应当及时修复。第十四条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的基本建设和消防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市建设维护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配置和维护,具体比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资助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第十五条

www.fangchanshe.com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必须避开居民密集的市区,布置在独立安全地段。

    已建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等场所,应当采取限期迁移或者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以及输油、输气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消防设施专项工程的,应当委托已取得《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或者相关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后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未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设计图纸,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从收到消防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在十日内,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在二十日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在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在验收后七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建筑工程竣工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含有下列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

    (一)消防供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二)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施;

    (三)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四)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1] [2]  下一页


本文关键字:消防  广西  自治区  消防安全物业管理 - 消防安全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