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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时间:02-01 17:53:43 浏览:692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三)借征地之机敲诈勒索的。

    第五十三条 不按时缴纳有关土地费用和罚款的,每日按应缴款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罚款和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四条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6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正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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