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城建规划西藏自治区城镇建设管理办法(1991) 正文

西藏自治区城镇建设管理办法(1991)

时间:02-01 17:52:40 浏览:642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城建规划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城镇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网、堤坝、泵站河流、排洪沟渠、路灯、交通信号标志、汽车站牌、消防、人防、卫生、测量标志、电力、电讯等设施及地下水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毁坏和非法占用。

    第三十一条  不准在城镇道路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修建临时性建筑物和堆放物品需经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城镇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城镇道路两侧堆积石块、修建烧香炉。

    第三十二条  城镇道路不得挖掘,因施工作业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挖掘道路时,要报经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www.fangchanshe.com 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城镇建设管理部门交纳费用。工程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七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绿化城镇、保护园林设施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城镇行道树、苗圃、公园、公共绿地的树木和花草,由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防护地带的林木要贯彻“谁种谁有”的政策,不得任意砍伐毁坏;确需移植更新和砍伐的,需经城镇园林部门批准。

    第八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镇内不准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危害环境卫生的废水、废物。环卫构筑和设施要保持经常完好。不准在城镇各类建筑物和设施上随意张帖、涂写。

    第三十六条  城镇公厕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专业清洁队和群众保洁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和居民,应经常保持门前的清洁卫生,自觉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章使用城镇规划范围内土地,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或个人停止使用,并限期无条件退出。同时,对违章者自用地之日起至退地之日止,处以每天每平方米用地0.1--0.3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章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应立即制止,并区别情况予以处罚;

    (一)不影响城镇规划的,由违章单位作出书面检讨后,方可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二)不符合城镇规划的,应通知银行停止拨款,限期全部拆除。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每平方米50--200元或工程总造价1--5%的罚款。

    (三)因违章引起的一切损失,由违章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

    (四)违章进行建设,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有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城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每立方米20--50元罚款,并责令违法采挖者无偿平整被采挖的土地。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城镇房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按城镇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www.fangchanshe.com 第一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勒令拆除,并可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勒令修复,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城镇园林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按城镇环卫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级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使国家免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城镇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表彰。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有关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运用问题,由自治区城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颂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字:西藏自治区  城建规划房地产法规 - 城建规划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