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调控的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通过“限套型、限房价、限建设标准、竞房价”的方式公开出让。
(三)政府调控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多种市场化方式出让,逐步推进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
(四)市场调节的其他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采取公开交易方式出让。
第二十二条 加强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引导和控制区域住房建设规模
规划期内,为满足居民在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治安管理、休闲游憩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应大力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以此来引导和调控区域住房开发建设的速度和规模。
规划期内,对新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要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同步列入项目规划。如果项目分期开发,相关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必须在首期建设和验收。对未按要求提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的的商品房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验收;对竣工后未按要求移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国土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探索进行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在限套型、限房价、限建设标准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拓宽保障型住房资金来源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型住房由市、区政府统一规划,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新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会有关部门制定。
保障型住房建设资金由政府专项拨款,除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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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费用后的余额和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用于保障型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财政部门每年要将保障型住房建设资金列入预算安排,进一步加强保障型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保障型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着重建设各类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加强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对我市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员的保障作用,提高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对产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完善市场调控手段
规划期内,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住房交易环节的税费征收;进一步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适时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防范,抑制投机性购房贷款需求。
第二十六条 积极稳妥地开展旧城改造
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推进旧城改造。
第二十七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规划期内,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违规建设的住房,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规定,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有关规定,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简化解困房、微利房的相关手续,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
第三十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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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国土部门负责依据本规划和住房用地指标制定土地出让计划,提出套型结构控制的总体要求;规划部门负责落实住房建设的空间布局,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落实到具体项目;房产部门根据居民住房需求提出住房建设规模,负责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和销售全过程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
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提出的住房建设目标和住房用地供应指标指标,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出让的具体依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应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加强规划效能监察。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7]18号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佛山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
为加强对我市近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切实稳定住房价格,适应我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层次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和期限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佛山市行政辖区,包括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和中心组团新城区启动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三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关于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房字〔2006〕103号)、《佛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和《佛山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为依据,(来自:www.fangchanshe.com)按照国家和省的其他相关政策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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