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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时间:02-01 17:54:03 浏览:698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业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根据《安徽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抓紧制定本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政策。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县、怀远县要做好与《安微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政策衔接工作,继续深化改革。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务必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保证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安徽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建国以来,我省城镇住宅建设投资达108亿元,建成住宅1亿平方米,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但由于现行的低租金、实物分配的住房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严重匮乏,城镇住房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到1990年底,全省城市中仍有缺房户15.82万户,人均居住面积仅6.4平方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我省要在本世纪末使人民的居住水平达到小康目标,仅维持现有的资金渠道和建设规模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必须通过住房制度改革,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国发[1991]30号、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借鉴兄弟省、市的有益经验,立足本省经济发展的实际,对在全省城镇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

  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缓解城镇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要从调整公房租金着手,将现行的实物福利分配改变为货币工资分配,把住房的建设、分配、交换、消费纳入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轨道,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为此,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分阶级目标是:

  (一)“八五”目标。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为基本点,公房租金力争达到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三项因素计租水平;力争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5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40%-50%;解决人均居住面积3-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建立起城市、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

  (二)“九五”目标。公房租金努力达到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房产税、投资利息等五项因素的成本租金水平;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60%以上,危房、棚户基本得到改造,房屋完好率达到80%;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4-6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建立和健全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发展房地产市场,初步形成住房商品化机制。

  (三)远期目标。下个世经开始,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住房租金要达到八项因素(成本租金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利润)的商品租金水平,每户有一套舒适的住房,实现住房商品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保持并拓宽现有建房资金渠道和建设规模,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住房建设步伐。

  坚持租、售、建、管并举的原则,形成?个提租促售、筹资建房、统一管理、活而有序的联带序列。

  坚持在统一政策下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改变现行的住房计划。建设、分配、管理体制,形成新的运行机制。

  三、主要内容

  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提租发补贴、推行公积金、出售公有住居、有偿住公房、集资合作建住房、建立住房基金。

  (一)提租发补贴

  房改的核心是合理调整公房租金,使租售比价趋于合理,本着“多提少补”的原则,相应发给职工住房补贴。

  1、提租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城镇公有住房(含政府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房)的租金都必须按阶段目标分步调整,相应给职工按月工资(或离退休金)的一定比例发补贴。

  在起步阶段,提租到维修费一项因素水平时,发补贴比例不超过3%;到1993年底前,须提租到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水平,发补贴比例不超过5%。新增租金中,职工负担部分不低于25%。凡高出上述提租水平的不得再降低。发补贴后,原住房补贴相应取消。

  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可加快提租补贴的步伐。

  2、新房新租的超标加租

  按照新房新租的要求,新房的租金标准应高于旧房的提租标准。1992年1月1日起,职工、居民新租住新、旧公有住房要实行新租金标准,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不低于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水平。

  在低租金向成本租金过渡阶段,要严格按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皖办发[1989]23号文规定,对超标准住房在执行新租金的基础上加收租金。

  3、减免补规定

  房租提高后,对老红军或其配偶,住房符合规定标准的,净增加的租金全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或其配偶,住房符合规定标准的,净增加的租金50%免交。以上减免也可以相应补贴冲抵。

  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或其配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优抚户、享受社会福利的社会救济户,住房符合规定标准,提租后增支过多的,可给予一定时期(不超过5年)的适当减免或补助。但必须严格控制,并履行报批手续。

  1992年1月1日以后新租住公房的,不实行减免补。

  4、补贴资金的来源

  住房补贴首先立足于原住房资金的转化,不足部分,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可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1992年起,新房实行新租所发生的补贴资金,企业可全部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财政经费预算。

  (二)推行公积金

  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目的在于逐步实现职工自住其力,扩大住宅建设资金的融通,加快住宅建设。

  1、在职的固定、合同制职工(三资企业里的外籍职工除外)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2、起步阶段公积金的缴存率,个人和单位各按3-5%,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3、公积金实行分段计息,五年以内比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五年以后,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利率。

  4、公积金的来源,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单位提供的部分,原则上从单位原有住房资金和自有资金中解决,对于需在成本中列支和预算中安排的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和安排。

  5、公积金的使用:

  (1)个人的使用。公积金只能定向用于购买自住房、建造自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理。直系亲属积存的公积金可以互相借用。住房的内部装修、养护、租用住房的租金、认购住宅建设债券等不能动用公积金。

  职工如出售动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须将原购买住房时动用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原公积金的户名内。

  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积存的公积金本息返还本人。工作调动时,公积金随工资关系结转。职工的职期间去世,结存的公积金可依法继承。

  (2)单位的使用。各单位建造住房,在原有渠道的住房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住房金融机构,以贷款形式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的公积金,并定期归还。

  (三)出售公有住房

  城镇、独立工矿区内,单位自管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除当地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出售。在城镇有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

  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分为标准价和市场价。新住房的标准价是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在起步阶段,有条件的单位可考虑适当负担征地拆迁补偿费。旧住房的标准价是重置价成新折扣计价。产权单位出售住房的价格,须经当地评估机构评估,国有资产、房地产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各市、县的售房办法,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严禁贱价出售公房。

  职工购买规定面积标准以内的住房,按标准价计价,每户只能亭受一次。超出标准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购买公有住房既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房价款的30%,余款由购房户向银行申请长期抵押贷款或分期付款,按月偿还本息,交款年限,新房最长不超过20年,旧房最长不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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