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制定、效力、解释、执行、修改和终止均受中国公布的法律管辖。
13.4争议的解决
(a)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按第13.10条发给另一方有关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倘若在上述通知发出日后三十(30)日内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提出要求并通知另一方,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以中文进行。
(b)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双方须立即执行,且不对此向法院提起上诉。
(c)在争议及仲裁过程中,除争议及仲裁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3.5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对本合同或其附件之修改仅能通过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协议进行。
13.6可分割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失效不能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13.7文字
本合同以中文签订。
13.8全部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主题事项达成的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先前与本合同主题事项有关的任何口头和书面协议、合同、谅解和通信。各条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设,并无法律效力。
13.9放弃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或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构成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之放弃,单一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应排除对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3.10通知
依据本合同要求由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可经专人递交,或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传真发到另一方的下述地址。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a)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b)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七日视为有效送达;
(c)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公认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
(d)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一个营业日视为有效送达。
双方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任何一方改变其通讯地址,应依据本合同规定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13.11附件
本合同附件兹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12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鉴此,本合同双方已就本合同全部内容逐条审议并达成一致,双方已促使其正式授权代表于首页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合同。
XX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签字:
日期:
职务:
XX商业有限公司
签字:
日期: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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