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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刘慧晏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公共建筑以及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环卫、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讯、邮政等有关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和履行。
第六条 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建设规划、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服务以及公共配套项目等因素,由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可以向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新建物业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新建物业入住率达到30%以上并且首套房屋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已满2年的;
(三)非新建物业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
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3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条 新建物业小区首次成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承担必要的工作费用。
第十一条 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五)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十三条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通知所在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邀请其派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其运作规程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凭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向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换届改选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所在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组织业主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报酬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经业主大会决定,有条件的可以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中支出。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住宅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物业规模较小的,经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开招标的物业类型、规模、招投标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后15日内,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之日起终止,但业主大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退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通知业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