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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51:59 浏览:634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二)购买公有住房者,按购房款的百分之二比例向售房单

www.fangchanshe.com 位缴交维修基金;
    (三)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基金,其中七层以下公有住房(含七层)不低于售房款百分之二十,七层以上公有住房(含七层)不低于售房款百分之三十。
    出售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销售公有住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维修基金属专项基金,利息净收益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基金闲置时,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维修基金不足使用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占有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其筹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维修住房灭失的,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责任制,对成绩突出的物业管理单位,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予以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成其赔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一)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前未向物业管理企业报告的;
    (三)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单位和个人未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协议的;
    (四)利用物业设置广告未征得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物业使用人同意的。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业主委员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物业管理合同;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修缮、更新房屋承重结构部位、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管理混乱,使住宅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遭受损失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性质的;
    (四)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义务的。
 &nbs

www.fangchanshe.com p;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资质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未足额提取的,处以应提未提数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使用和代管维修基金的单位,挪用维修基金的,由财政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等额维修基金,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所提供服务价不符的,由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高档公寓、别墅区、商住区、写字楼、综合楼、工业区厂房的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和公用设施设备、附属场地;
    (二)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所进行的养护、维修管理和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
    (三)业主,是指住宅区房屋所有权人;
    (四)物业使用人(来自:www.fangchanshe.com),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或单幢住宅内,由业主和使用失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貌岸然、落水管、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六)共用部位,是指一套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部位;
    (七)自用部位,是指一套住宅内部,由住宅业主自用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八)自用设备,是指一套住宅内部,由住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等设备;
    (九)住宅承重结构部位,是指住宅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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