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要: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平湖市物价局
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
平发改价〔2007〕130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价服〔2005〕8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平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按原价格管理形式,已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平湖市物价局
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07年6月13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平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www.fangchanshe.com:www.fangchanshe.com)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物业服务费、住宅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住宅小区汽车停泊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等。
(一)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约定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服务内容包括: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2、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3、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5、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6、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二)住宅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是指对住宅装修装饰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住宅小区汽车停泊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车辆停放提供占位(泊位)、公共供电、保洁和公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四)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使用人委托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期业主汽车停泊服务费、住宅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和非小区业主汽车临时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物业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和业主汽车停泊服务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收费。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浙江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考评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平湖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标准》(见附件1)和《平湖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见附件2)。物业服务等级的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费标准的报批程序。
(一)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中标委托物业管理合同(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临时公约签订之前,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企业)按照平湖市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拟定本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后,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申报或中标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为暂定等级和暂定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应公告暂定内容,并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标委托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中载明其物业服务费价格为暂定价。
(二)待小区住宅交付使用六个月后,物业管理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考评,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核定服务等级、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核定的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如与前期暂定等级、暂定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应公告调整内容,并对按暂定价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作多退少补处理。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平湖市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协商确定相关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时,应填写《平湖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见附件3)同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的申请报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小区建筑面积和配套设施慨况、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及成本测算等资料。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按不同面积在业主装修装饰时收取住宅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见附件4)。不得收取装修装饰管理费、楼道二次整修费等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进入住宅小区的汽车可收取汽车停泊服务费(见附件5)。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