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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9:13 浏览:6498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本文提要:未配电梯的物业按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配电梯的物业按购房款总额的2%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交存;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2%交存......
关于贯彻《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2010年3月20日已发布并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执行时间从2010年5月1日起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为准。
三、业主转让物业时,各权属登记部门应告知转让当事人应到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过户更名手续。
四、物业未交维修资金的,转让时所有权人应以基准房价按照《规定》的第五条规定的比例交存。
五、《规定》执行前应交存维修资金而未交存的,物业所有权人应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规定予以补交。
《规定》是市政府推进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规范化性文件,各单位接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好。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本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所属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维管机构)具体实施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下列规定交存:
(一)未配电梯的物业按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配电梯的物业按购房款总额的2%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交存;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2%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比例交存。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物业所有人按购置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交存维修资金。地下车库(位)按购车库(位)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危旧房改造房、解困房、安居房的房屋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www.fangchanshe.com:www.fangchanshe.com)
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产权人按照基准房价的1%交存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并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维修资金由权属登记机构代收,存入市、县维修资金专户,并按户开具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八条一幢房屋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业主或者该幢房屋所在区域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出续交计划,续交标准和方案经专有部分占本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按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续交;尚未售出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基准房价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续交。
维修资金的具体续交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市、县维管机构提交维修资金续交业主清册,及时到市、县维管机构将续交的维修资金存入市、县维修资金专户,市、县维管机构按户开具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续交工作由相关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第九条在已建立维修资金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未交存的,由业主大会向其追缴。2000年9月1日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是否建立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维修资金专户存储,实行二级账户管理。市、县维修资金专户为一级账户,反映市、县维修资金归集、增值、支用和结余等管理情况;在市、县维修资金专户下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业主大会开设的维修资金账户为二级核算账户,反映其管辖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核算情况,并在业主大会账户下按一定编码开设业主维修资金核算账户。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市、县维管机构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临时核算账户和业主维修资金核算账户。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核实管辖区域内已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户数和金额,并向市、县维管机构申请设置维修资金核算账户,市、县维管机构应将其管辖区域内的维修资金明细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设置维修资金账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区域界定清楚,且经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向市、县维管机构申请设置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时,应提交小区业主分户清册、物业服务合同、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的资料等。
市、县维管机构对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业主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审核无误后办理开户手续,并将其管辖区域内业主维修资金本息纳入业主大会设置的账户管理,其中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开设维修资金核算账户。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到市、县维管机构办理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
(一)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
(二)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
办理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维修资金账户变更表。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的业主分户清册。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灭失的,业主应填写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支取表,到市、县维管机构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注销及余额支取手续。
办理账户注销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销户业主分户清册。
(二)销户业主身份证明。
(三)物业灭失证明。
(四)房地产权证注销证明。
第十五条业主转让物业时,转让当事人应到市、县维管机构查询维修资金余额,办理维修资金核算账户过户更名手续,维修资金账户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物业未交存维修资金的,转让时所有权人应以基准房价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交存,权属登记部门依据交存的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本规定实施前应交存维修资金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