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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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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要: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宿价业[2005]163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宿州城区各物业公司:
为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宿州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宿州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宿州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2005)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www.fangchanshe.com:www.fangchanshe.com)
第六条住宅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标准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分为一、二、三、四级,具体等级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宿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等级考核标准》(附表一)自行测评后,填写《宿州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考核申请表》(附表二),向所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分别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定。
普通住宅小区综合服务等级指导价格为:按建筑面积计算:一级基准价每月每平方米0.15元,上下浮动0.05元;二级基准价每月每平方米0.25元,上下浮动0.05元;三级基准价每月每平方米0.40元,上下浮动0.10元;四级基准价每月每平方米0.60元,上下浮动0.10;
高级别墅、高层住宅的物业综合服务费标准由市物价、房管部门另行制定。
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指导价格为:车库、车棚专人看管:汽车每月每辆50-150元,汽车临时停放每日每辆5-8元,摩托车每月每辆10-20元,三轮车、平板车、电瓶车每月每辆7-15元,自行车每月每辆4-6元;露天停车场专人看管:汽车每月每辆30-80元,临时停放每日每月辆4-6元;泊位费:汽车每月每辆20-30元。
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指导价格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上下浮动10%。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约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双方约定不成的,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利润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票据使用规范。
第十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的企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对照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双方约定不成的,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根据自愿的原则,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办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计入服务成本或服务成本或服务支出。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成本。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考核,对服务达不到现行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降低服务等级。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对五保户和实行生活低保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商定,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售出因业主的原因暂未入住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权利人全额交纳。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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