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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物管综合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04) 正文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04)

时间:02-01 17:52:40 浏览:622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第二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物业收费政策以及原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场、办公楼有关物业收费标准批文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停止执行。为保证新旧政策顺利衔接,原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批文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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