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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3试行)

时间:02-01 17:53:01 浏览:662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荆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3试行)提要:本细则适用于荆门辖区范围内经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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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门市物价局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荆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试行)

  荆门市物价局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20130603

  市荆门物价局 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荆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试行)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荆门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房服[2007]107号)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荆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门市物价局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

  2013年6月3日

  2013年荆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有续发展,根据《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荆门辖区范围内经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项目以及别墅区、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

  第六条 市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审定并定期公布荆门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性标准。各县(市、区)物价和房管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辖区内具体管理规定和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性标准。

  第七条 物业服务实行分类管理,按物业服务等级收费。依据物业服务企业介入服务的阶段和物业特点不同,物业服务分为前期物业、等级物业(或正式物业)和等外级物业服务。按照物业企业对物业小区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不同,将等级物业服务(或正式物业服务)分为三个服务收费等级,最高服务收费等级为一级,依次为二级、三级,不符合评定等级条件的小区为等外级。等外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物价和房管部门公布的三级物业服务等级收费的下限标准。

  物业小区服务等级由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评定。

  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其按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不高于物价和房管部门公布的普通住宅物业等级收费标准范围内合同约定;未约定具体标准的,则按物价和房管部门公布的三级物业等级收费标准执行。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时限,没有约定时限的,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前期物业服务时限到期的,物业企业应按程序到房管和物价部门办理物业服务等级评定手续,并按相应的等级收费标准与业主委员会合同约定所在小区实际执行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到期未按规定办理等级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不高于三级物业等级收费标准下限执行。

  第九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清”制度。普通住宅物业服务 “一费清”是指受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服务、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和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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