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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南漳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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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南漳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4)提要:经业主大会同意,在不违反消防和安全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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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南漳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房服〔2007〕107号)、《湖北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工服规〔2013〕83号)及襄阳市物价局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襄价服规[2012]214号)等文件精神,经对部分物业小区成本监审,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服务对象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由物业企业管理的普通住宅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项目以及别墅区、非住宅区的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物业管理服务发展水平,制定本地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通过公示牌、公示板等方式进行公示。

  四、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电梯的运行及维护费用,消防、安全监控、智能化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检测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支出转业主额外负担。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价清”制度。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内容的公共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和分摊。

  六、物业企业要严格按相应服务内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简化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小区业主可向12358进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能达到相应服务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降低小区服务级别或降低收费标准措施。 对实行降低小区服务级别或降低收费标准的物业企业,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恢复原收费级别或原收费标准。

  七、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相关费用应当由相关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为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暖、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行向业主收取。

  八、未进行户、表改造的小区,对总表与分表之间发生的损耗,在扣除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所包括的费用后,可按水、电量实际损耗额度在用户间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可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不得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水、电价格标准,不允许将水电损耗通过提高水电价格的方式来进行分摊。业主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公共费用分摊有争议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审核,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再行分摊。

  九、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标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场地占用费根据归属情况由双方约定。

  经业主大会同意,在不违反消防和安全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并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收取场地占用费,所得收入扣除停车服务费后归全体业主共有,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在优先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位,其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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