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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14)

时间:02-01 17:47:50 浏览:691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无锡市惠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14)提要: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模式。我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按照“政府扶持、属地管理、专业服务”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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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无锡市惠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14)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惠府发〔2014〕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职教园管委会,区各办局,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加快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安置小区物业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安置小区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惠府发〔2014〕67号)、《关于加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惠府发〔2011〕56号)和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便民、利民、为民、安民为主旨,适应新型城市化管理的要求,深入实施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改善工程,完善物业管理体制,规范物业管理机制,优化物业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我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努力打造环境美、设施全、服务优、管理好的新型拆迁安置小区,不断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主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开发区、各街道(镇)要把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村)综合管理工作范畴,设立物业管理工作机构,通过选聘或组建物业公司等方式,实现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

  (二)努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利用三年时间,使全区3万平方米以上安置小区,物业服务水平全部达到“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试行)”一级服务标准,每年完成比例不低于30%。开发区、各街道(镇)要在2014年底前培育一个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示范点,达到市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相应标准。

  (三)建立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开发区、各街道(镇)要按照“一级服务标准”对应安排小区日常物业管理经费,要研究探索物业服务市场化,在安置小区物业服务达到“一级服务标准”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物业服务有偿化。

  (四)逐步完善安置小区各类公建配套设施和设备。利用三年时间,确保物业服务用房到位、消防控制系统正常、监控技防设施全覆盖、智能车辆管理系统到位,并完成小区综合验收备案。

  (五)建立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督查机制。建立区、开发区和街道(镇)以及社区(村)二级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督查机制,由开发区、街道(镇)、物业管理工作机构会同属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安置小区日常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物业管理经费的重要依据。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模式。我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按照“政府扶持、属地管理、专业服务”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物业管理模式采取专业化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由开发区、各街道(镇)负责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辖区内所有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同时把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村)综合管理范畴,筹建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积极发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教育引导、协调调解、考核督查,不断提升安置小区综合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按照《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不低于一级服务标准。依托社区(村)管理平台,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做到“十有十无”,即“有物管用房、有公共保洁、有秩序维护、有停车管理、有设施维保、有绿化养护、有道路保养、有维修服务、有志愿服务、有社会公德”,“无乱吐乱扔、无乱牵乱挂、无乱停乱放、无乱贴乱画、无毁绿种菜、无卫生死角、无违章搭建、无破墙开店、无偷盗抢劫、无群体事件”。

  (三)进一步落实物业管理经费。开发区、各街道(镇)应当建立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属地财政补贴、公共设施收益和业主缴纳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物业管理资金,并按照不低于“一级服务标准”对应安排日常物业管理经费。根据《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有计划地归集专项维修资金,做到应缴尽缴。要积极探索安置小区物业服务市场化,研究制订相应的收费政策,以收取非安置对象物业管理费、停车库(位)费等为突破口,拓展物业管理经费来源,物业管理费逐步由政府补贴向市场化有偿服务过渡。

  (四)进一步完善公建配套设施。对已建和交付使用的安置小区,开发区、各街道(镇)要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安排专项资金,逐步完善配套功能和服务设施,重点完善消防、电梯等安全设施,落实物业服务、社区建设等配套用房,按有关规定做好小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工作,落实建设单位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对新建的安置小区,开发区、各街道(镇)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行集中建设、统一管理,区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和审批。建设单位在规划、建设的各个环节应充分考虑后期物业管理的需要,不得随意降低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设施的标准。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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