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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物管综合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试行办法(2013) 正文

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试行办法(2013)

时间:02-01 17:54:03 浏览:659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试行办法(2013)提要: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或发生事件后,未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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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房管〔2013〕155号

  市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各区(县)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完善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加强物业行业管理,促进我市物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8月26日

  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构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诚信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档案,是指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档案资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综合评价体系,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及诚信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诚信档案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各区(县)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工作。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建立新闻媒体联络互动机制,采集、确认媒体报道的相关诚信信息。

  第二章诚信档案内容及诚信等级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专业人员情况、技术人员情况及资质等级核定等情况。

  (二)业绩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区(县)级以上政府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等情况。

  (三)警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媒体曝光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八条诚信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优秀;诚信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为良好;诚信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为合格;诚信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基本合格,诚信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具体评分办法详见《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评分细则》。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诚信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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