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时间:02-01 17:46:48 浏览:6139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怀化城区物业管理办法(2013)提要: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
文章来源 www.fangchanshe.com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城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13〕22号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怀化城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3日
怀化城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化城区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鹤城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物价、环保、公用事业、消防、工商、人防、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鹤城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客服接待、项目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值班备勤、业主委员会办公等事项。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在项目规划报批时明确位置和面积并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应当在初始登记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
第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
(一)建筑面积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置,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
(二)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4层、低于1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为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配置独立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器具。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及电梯、公共照明、园林景观、消防等用水、用电、用气,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生活性用水、用电、用气标准缴纳费用。
第九条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完成物业管理用房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邮政、消防,以及道路、园林绿化、垃圾转运、安全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独立计量器具的配置,并在物业承接查验后,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查验情况报鹤城区物业管理机构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鹤城区物业管理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必须参与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并签署意见作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验收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分期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承接项目开发总建筑面积的相应资质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3人;
(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有参加物业管理活动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物业,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