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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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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2002]提要: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办法》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合同规定,对住宅区物业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业主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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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2002]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六政[2002]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5月8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六安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区,是指住房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小区(含居住组团)。

  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市政、规划、市容、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第四条 住宅区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称业主)行使下列权利:

  (一)占有、使用其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以及使用住宅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权利;

  (二)参与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

  (三)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权;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业主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住宅区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等;

  (二)协助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该住宅区进行管理;

  (三)按月交纳住宅区管理服务费;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住宅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房地产开发单位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由本住宅区的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按规定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相应职权。

  第八条 住宅区应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批准后生效,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住宅区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本规定所称的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有关业主使用、维护和管理住宅区物业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持有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管理下列事项:

  (一)房屋的管理、维修、养护;

  (二)消防设施和机电设备、路灯、自行车房(棚)、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

  (三)园林绿化;

  (四)环境卫生;

  (五)相关治安服务项目;

  (六)车辆行驶及存放;

  (七)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使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二)根据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

  (三)有权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实施物业管理;

  (五)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和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二)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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